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50 苹果版本:8.7.5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吐血整理!中级经济法答疑90问(第50问: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任任任 2019/08/20 18:13:54 字体: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快考试了!为了让各位考生有所获益,小编吐血整理了众考生们在《经济法》学习过程中存在的各类疑问,并将网校老师的答疑整理给大家,供大家探讨学习,直至考试当天截至,祝大家备考愉快!

提问:标的物风险我还是乱,哪些是出卖人,哪些是买受人,可以总结么?

    解答: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在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况下,如买卖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7)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例如,地震等自然灾害;人的死亡等相对事件,这些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即是人的意志所不能操控的,所以是“法律事件”;又如,签订合同、买卖股票,这些行为都是人的主观意志所能操纵的,所以是“法律行为”。


    注:以上答疑精华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网校老师会针对已购课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网校答疑板使用攻略) 

    自己学习盲目没有重点?

    中级考前点题密训班助你轻松备考,你可以获得:

    1、 老师大咖考前指导,为你圈出及格考点;

    2、 核心考点全覆盖,搭配试题、试题讲解,让你攻克30-55分,离及格更近一步;

    3、 考前串讲考点、难点,让你了解出题方向,绕开出题陷阱;

    ......

    更有老师郭建华、高志谦、达江、侯永斌、赵俊峰、李斌、冯雅竹为您保驾护航!

    早买早优惠!你还在犹豫什么!

    点击购买:点题密训班三科>> 中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密训班 财务管理

    编辑推荐吐血整理!中级经济法答疑精华90问汇总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