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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种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任任任 2019/11/20 16:58:47 字体:

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心气平和,发挥才智。愿中级的考生们步步顺利!中级会计职称备考的脚步声越来越近,中级会计经济法科目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种类知识点整理新鲜出炉,让大家轻轻松松搞定相关内容!

中级知识点

中级经济法——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

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

(2)受欺诈的:—方或第三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提示】第三人实施欺诈且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

(3)受胁迫的:

—方或第三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4)乘人之危、显失公平:

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危难处境或缺乏判断能力等,迫使对方违背本意而作出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形。

时间就像海绵里的水只要愿意挤,总还是有的。祝中级会计师考试顺利,现在开始学习,更加高效的备考中级会计职称,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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