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啦啦啦。。。元旦要到了,是不是很开心啊?是不是很激动啊?是不是可以放松啦?NO!还得备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呢,正保会计网校特意为大家整理了《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证券发行,供大家参考复习!
【知识点】:证券发行
1.证券发行的概念
符合发行条件的商业组织或政府组织(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公众投资者出售代表一定权利的资本证券的行为。
2.证券发行的分类
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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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又称公募发行,是指发行人面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公众投资者进行的证券发行。非公开发行又称私募发行,是指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进行的证券发行。 ②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
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 | 设立发行是为成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票;增资发行是为增加已有公司的资本总额或改变其股本结构而发行新股。增发新股,既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采取配股或赠股的形式。 |
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 直接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不通过证券承销机构,而自行承担证券发行风险,办理证券发行事宜的发行方式。间接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委托证券承销机构发行证券,并由证券承销机构办理证券发行事宜,承担证券发行风险的发行方式。 |
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 |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股票发行釆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
【多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证券公开发行情形的有( )。
A.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B.向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C.向累计不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D.采取电视广告方式发行证券的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无论是否超过200人)(选项AB);
(2)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选项C);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选项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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