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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股票发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12/30 14:51:37 字体:

啦啦啦。。。元旦要到了,是不是很开心啊?是不是很激动啊?是不是可以放松啦?NO!还得备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呢,正保会计网校特意为大家整理了《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股票发行,供大家参考复习!

【知识点】:股票发行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2016年简化】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该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2)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3)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2.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包括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发行条件。

《证券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②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③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④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有:
①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②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
③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
④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规定。
⑥上市公司不存在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

(1)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上述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②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③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2)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除符合上述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②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③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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