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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法律责任(2.2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2/23 09:52:46 字体:

学习跟好队,应试无所畏!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9月9日就要开考了,大家备考不能停啊!为方便大家学习,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经济法》第8章的知识点——法律责任,还在等什么,赶快来学习吧!

【知识点】法律责任

1.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1)未依照《预算法》的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

(2)违反《预算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

(3)未依照《预算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

(4)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

(6)违反《预算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

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1)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

(3)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

(4)违反《预算法》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

(5)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

(6)违反《预算法》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或者违反预算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

3.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违反《预算法》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4.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1)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

(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

(3)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4)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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