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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2/23 10:22:46 字体:

学习跟好队,应试无所畏!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9月9日就要开考了,大家备考不能停啊!为方便大家学习,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经济法》第8章的知识点——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还在等什么,赶快来学习吧!

【知识点】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

1.国有资产,是指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财产或财产权益。

2.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

1.出资人和所有权人

企业国有资产是由国家出资形成的财产权益,因而,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2.出资人职责代表机构

(1)国务院是国有资产所有权人的代表。

(2)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所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所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上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1)各级权力机关的监督

(2)各级政府的监督

(3)社会监督

(三)国家出资企业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四)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1.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制度

选择和考核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是出资人职责代表机构管理国家出资企业的重要手段。

(1)任免或建议任免范围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或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人员,包括:①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②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③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但是,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2)任命程序

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兼职限制与义务

①兼职限制。未经任免机构同意,董事、高管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管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②义务。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4)考核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2.重大事项管理的权力归属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
企业负责人集体或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除依法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委派的股东代表依法行使权利的事项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对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依法行使权利。
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的事项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同时,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3.企业改制管理制度

(1)国家出资企业改制的形式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企业改制是指:

①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③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2)决定或批准

①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②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3)出资人权益保护

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界定和核实资产,应当客观、公正。涉及非货币财产折算为国有资本出资或者股份的,应当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国有资本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额的依据。不得将财产低价折股或者有其他损害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4.与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1)关联方的范围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试题·多选题】(2011年)甲企业是国有独资企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甲企业关联方的有( )。

A.甲企业的副经理林某

B.甲企业经理的同学陈某

C.甲企业的职工李某

D.甲企业财务负责人的配偶王某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选项A属于本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选项D属于本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2)与关联方交易的限制和禁止

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①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②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③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所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5.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6.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但是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7.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

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应当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包括:①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②国有资产转让收入;③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④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五)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法律责任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上述三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上述三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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