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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免税不退税政策适用的范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8/23 15:00:40 字体:

中级会计职称备考时间越来越短了,报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们,你们复习得怎么样了?在备考过程中或许会有疑惑,不要着急,为了帮助大家高效备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特从课程答疑板中精选了中级会计职称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并给出详细答疑。以下是关于《经济法》“免税不退税政策适用的范围”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免税不退税政策适用的范围

详细问题描述:

免税不退税政策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答疑老师回复: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所谓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以下货物免征增值税: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 [1995]52号)的规定执行];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下列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以下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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