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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上市公司收购——一致行动人(同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左乐 2019/12/31 15:10:56 字体:

只要有坚强的意志力,就自然而然地会有能耐、机灵和知识。从来没有一种坚持会被辜负,当你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懊恼的时候,跌倒的时候,一定不要轻言放弃,正保会计网校与你一起负重前行!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 上市公司收购——一致行动人(同伙)

  • 【注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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