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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中级会计职称的路,是一条充满荆棘的路。在这条路上,也许你会迷茫,也许你会无助,也许无数次你都哭着想要放弃...但是,眼泪不是答案,拼搏才是选择;只有回不了的过去,没有到不了的明天。!加油,伙伴们!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上市公司收购——收购人的义务
1.报告义务
(1)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2)收购期限届满后15日内,收购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2.禁售义务
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3.锁定义务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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