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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收购
1.收购协议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2.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转化为要约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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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被收购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 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
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链接】上市条件: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 |
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 | 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
锁定期 |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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