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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最大诚信原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左乐 2020/01/02 14:27:38 字体:

不管前方的路有多苦,只要走的方向正确,不管多么崎岖不平,都比站在原地更接近幸福。既然选择了中级会计职称,那么无论这条路有多么漫长,有多么艰难,都要坚定不移的走下去!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最大诚信原则

1.基本规定

要求具体内容
告知时间订立保险合同时
内容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
判定标准: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承保或确定保险费率
义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注意】对于保险人询问之外的问题,投保人没有告知义务
举证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法律后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不赔”、“不退”
投保人“重大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不赔”“退还保费”
【注意1】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法律后果不同
【注意2】重大过失必须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否则不算
保证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向保险人作出的履行某种“特定义务”的承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不去战乱地区、用于特定用途)

2.最大诚信原则下保险合同的解除

是否解除适用情形
可以解除(1)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
(2)投保人未履行保证义务,保险人可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不得解除(1)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注意】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2)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则不得解除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
(4)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类似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5)“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类似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关于概括性条款】一般是指词义模糊、概括性极强的条款。实践中,概括性条款往往以“其他”、“除此以外”、“等”兜底条款的方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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