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蓄势待发,遇到一些问题和疑惑,千万不要退缩,而要越挫越勇!网校也会一如既往地支持和帮助大家,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保险利益原则
要点 | 具体内容 | |
定义 |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 |
利益构成要件 | 保险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合法利益) | |
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经济性”(可以用货币计算估价) | ||
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 ||
人身保险 |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 (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上述人员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注意】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
时间限制 |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 【举例】老赵为其妻子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是儿子小赵,后老赵与其妻子离婚,该保险依然有效 【注意】因不具有保险利益而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可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 | |
财产保险 | 保险利益的人员范围 | 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 |
财产保管人 | ||
合法占有财产的人:承租人、承包人 | ||
时间限制 |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得对保险人行使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举例】老赵为自己的汽车购买了盗抢险,后老赵将该车卖给了老侯,老侯不慎将汽车丢失,老赵在保险事故发生对保险标的不具保险利益 |
快来学习吧!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开通很久啦!>>试听中级会计职称课程,网校中级会计职称辅导课程总有一款适合你,现在报名3科联报更优惠!
相关推荐: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