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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左乐 2020/02/11 18:55:01 字体:

只要有坚强的意志力,就自然而然地会有能耐、机灵和知识。从来没有一种坚持会被辜负,当你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懊恼的时候,跌倒的时候,一定不要轻言放弃,正保会计网校与你一起负重前行!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①撤回: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注意】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即生效,因此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注意】撤回要约必须在要约未生效之前

②撤销: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注意】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
  Ⅰ.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Ⅱ.“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Ⅲ.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③失效
  Ⅰ.“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Ⅱ.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Ⅲ.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Ⅳ.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理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反要约),原要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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