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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订立方式——承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左乐 2020/02/11 18:55:42 字体:

只要有坚强的意志力,就自然而然地会有能耐、机灵和知识。从来没有一种坚持会被辜负,当你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懊恼的时候,跌倒的时候,一定不要轻言放弃,正保会计网校与你一起负重前行!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合同的订立方式——承诺

定义
特征
新要约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主要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对价格、产品规格、履行期限、方式等作出变更
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的期限——起算点
  ①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寄出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②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①“迟延”是受要约人“主观故意”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②“迟到”是“客观原因”导致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提示】中级教材无“迟延”与“迟到”的说法,同学们只需区分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即可。

(3)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链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承诺的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注意】因承诺到达合同即生效,因此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

(5)承诺内容
  ①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注意】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举例】淘宝购物,订单中约定礼品随机发送,下单后添加备注: 亲,请务必在快递单上注明本人签收,赠送的小礼品要粉色的哦。——不属于实质性变更
  ②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事后)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事前)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举例】事后:卖家及时通知买家:礼品没有粉色的;
  事前:卖家在网页中注明:礼品由库房随机发送,顾客不能挑选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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