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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订立方式——要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左乐 2020/02/11 18:53:46 字体:

只要有坚强的意志力,就自然而然地会有能耐、机灵和知识。从来没有一种坚持会被辜负,当你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懊恼的时候,跌倒的时候,一定不要轻言放弃,正保会计网校与你一起负重前行!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合同的订立方式——要约

定义
特征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内容不明确(不产生法律效力)
【判定标准】即使承诺,合同也不成立,“对方不负法律责任”
要约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内容具体明确(产生法律效力)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①要约须由要约人向特定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
  【注意】对不特定的人作出但不妨碍要约所达目的时,相对人也“可以是不特定人”。
  【举例】
  
  ②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注意】主要条件是指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
  ③要约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区别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具体内容不明确”,“没有法律约束力”。 
  【注意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属于要约邀请。
  【注意2】“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视为要约。
  【链接】“商品房广告”中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许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视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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