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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措施——撤销权
撤销权
撤销权:因债务人①放弃其到期债权②无偿转让财产或者③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可撤销行为
行为分类 | 具体行为 | 结果 |
放弃行为 | 放弃债权(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 | 不看第三人性质,均可撤销 |
无偿行为 | 无偿转让财产 | |
不合理的有偿行为 |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低于70%) 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高于130%) |
2)撤销权诉讼
身份 | 原告:债权人 被告:债务人 第三人:受益人或受让人 |
撤销范围 |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
费用承担 | 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记忆提示】权利未行使(怠于)——代位;权利乱行使——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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