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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科目第四章物权法当中的“物权变动”内容相较其他新增“物权法通则、所有权、用益物权、占有”等来说,比较简单。越是简单的内容,越要保证不丢分。“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知识点作为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当中的先修章节知识点,希望大家能提前掌握其内容及熟练解答习题。
先修考点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侯永斌老师提示,2022年经济法第四章分值为从原合同法中分拆而来,因2021年以前不独立成章,故无太多参考价值。所以在备考当中,大家一定要以初心来对待经济法的考试,不要从网上截取部分知识点或习题自行学习,起码要以教材为基准进行备考,否则浪费精力不说,学到的内容不是现有考纲之内的内容,损失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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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资料及习题摘自正保会计网校畅学旗舰班讲义,转载请务必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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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本内容仅供2023年中级会计师备考提前学习使用,新教材发布后请以新内容为准进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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