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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非居民企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06/13 18:04:51 字体: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巩固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参照适用上述规定。

  非居民企业相关管理规定:

  1.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2.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3.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一般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4.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5.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亦为25%。

  6.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的法定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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