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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要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界定: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8周岁以上的公民或者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3)必须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
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这是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根本区别。(一定要记住这句话)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的。
(3)乘人之危的。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征:(此处为高频考点)
(1)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即其效力的消灭以撤销为条件。
(2)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法院或仲裁机关对之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
(3)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其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归于消灭。
(4)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5)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到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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