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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a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b仲裁事项;
c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的效力
a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b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会员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阅仲裁协议的。
提示: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6)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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