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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税率优惠
(一)税法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了进一步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负担,国家规定自2012年至2015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优惠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全部生产经营活动在境内并负有中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居民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优惠政策;而仅就来源于中国的所得负有中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则不适用此项优惠税率政策。
(二)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即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研发费用比例不低于3%;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2亿元的,研发费用比例不低于4%;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研究费用比例不低于6%;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法规定,对汇出境外利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10%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规定,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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