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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小知识:纳税义务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07/23 15:30:02 字体:

2014年中级会计师备战正当时,为帮助考生进行有效练习迅速掌握知识,正保会计网校已开通2014中级会计职称无纸化考试模拟系统“按章练习”模块立即体验>>。另外,网校学员在论坛和全国学员进行互动,大家一起鼓励、一起进步!以下是网校学员为大家分享的知识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纳税义务(P37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划分标准二选一: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纳税人 判定标准 举 例 征收范围
居民企业 (1)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的公司,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非居民企业 (1)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税率为25%);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优惠税率为10%)。
我国设立有代表处及其他分支机构的外国企业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提示】扣缴义务人——针对非居民企业(P376)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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