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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
一、折旧的范围及原则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在确定计提折旧的范围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2.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3.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4.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确定折旧年限时应该考虑是否可以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会取得资产的所有权。
二、折旧方法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
1.年限平均法
年折旧额=(原价-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原价×年折旧率
2.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净值×2/预计使用年限(最后两年改为直线法)
3.年数总和法
年折旧额=(原价-预计净残值)×年折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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