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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案例之证券交易 完胜201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9/22 17:25:10 字体: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的考试临近,正保会计网校论坛经济法版主发起了“每日一案例,完胜2014年经济法之后关口”活动,希望大家积极参与并从中获益!以下是一则中级职称经济法“物权变动的原因”案例题。

案例分析:2010年8月8日,王某接受甲上市公司(以下称甲公司)委托,为甲公司出具审计报告(非股票发行);2010年9月8日,该审计报告公开;2010年9月10日,王某将持有的甲公司股票卖出。

甲公司的监事李某,持有甲公司股份10000股;2010年9月10日,一次性卖出3000股。

甲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刘某,2010年2月1日离职;2010年9月10日,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10000股一次性卖出。

2010年3月1日,乙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甲公司10%的股份,2010年5月10日,乙证券公司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全部卖出。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卖出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李某卖出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刘某卖出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乙证券公司卖出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王某卖出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上述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在本题中,2009年9月10日在文件公开后5日内,王某卖出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2)李某卖出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题中,甲公司监事李某持有甲公司股份10000股,一次性卖出3000股,3000/10000=30%,超过了法定比例。

(3)刘某卖出股票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本题中,刘某2010年2月1日离职,2010年9月10日卖出,超过半年,符合规定。

(4)乙证券公司卖出股票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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