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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渊源:
宪法、法律(人大常委、XX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XX条例),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XX办法),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
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经济法主体:
1、经济法主体: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其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作为经济管理主体。
【注意】内部组织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分类,可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市场规制主体。
(1)相互间的地位是非平等的,但并非完全被动的受控或受制于人。
(2)政府的职能部门不是调控或规制主体,调控或规制主体不是政府的职能部门。
3、调制权: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
4、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
(1)横向对策行为: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如竞争权、知情权、选择权。
(2)纵向对策行为: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非强制调制行为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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