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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经济法的渊源与主体(5.6)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5/06 16:41:01 字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日益紧张,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特地整理了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经济法的渊源:

  宪法、法律(人大常委、XX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XX条例),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XX办法),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

  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经济法主体:

  1、经济法主体: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其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作为经济管理主体。

  【注意】内部组织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分类,可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市场规制主体。

  (1)相互间的地位是非平等的,但并非完全被动的受控或受制于人。

  (2)政府的职能部门不是调控或规制主体,调控或规制主体不是政府的职能部门。

  3、调制权: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

  4、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

  (1)横向对策行为: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如竞争权、知情权、选择权。

  (2)纵向对策行为: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非强制调制行为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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