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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09/23 11:25:45 字体: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临近,如何在短时间内掌握考试重难点、高效备考呢?建议考生朋友学习“移动班+考点汇编+模考系统”黄金组合集训(立即报名>> )。中级职称备考不孤单,全国学员在网校论坛与你一起互动学习!以下是网校学员为大家分享的中级会计师知识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知识产权的特点

1.无形性

2.专有性: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3.地域性:只在授予或确认其权利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

4.时间性:具有一定的保护期限。

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发明 包括产品发明和技术发明
实用新型 仅适于产品,要求比发明低
外观设计 必须以产品为依托,以追求美感为目的

  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1)科学发现;

  【发现VS发明】发现是原本存在的,发明是制造出新的。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示例】体育竞赛的规则、游戏规则、九九乘法表等。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示例】超声诊断、针灸等。

  【注意】用于智力活动和疾病治疗的设备用具可以授予专利权。

  4)动物和植物品种;

  【注意】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7)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示例】制造假币的设备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新颖性
创造性 X
实用性 X

  1.新颖性:

  (1)定义:同时满足:①不属于现有技术;②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丧失新颖性的例外: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申请人包括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共同完成发明创造或者设计的人、职务发明中的单位、完成发明创造的外国人、继受取得申请权的人等。

  【专利申请人VS专利权人VS发明人】专利权人是专利申请人,但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设计人个人,也可以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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