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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一)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变动)
1.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定期减免: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营期在15年以上,获利年度起5免5减半(12.5%)。 |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
获利年度起2免3减半(12.5%) |
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折旧或摊销年限:
(1)企业外购的软件,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二)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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