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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中级经济法的数字总结(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10/20 11:50:43 字体: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临近,如何在短时间内掌握考试重难点、高效备考呢?建议考生朋友学习“移动班+考点汇编+模考系统”黄金组合集训(立即报名>> )。中级职称备考不孤单,全国学员在网校论坛与你一起互动学习!以下是网校学员为大家分享的中级会计师知识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9、20日:

  (1)交易所上市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

  (2)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年度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应在股东大会年会召开20日前置备在公司。

  10、30日:

  (1)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并验资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由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合伙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可提前30日向其他合伙人提出退伙;

  (3)除名退伙,被除名的合伙人在接到除名通知30日内向法院起诉;

  (4)股东大会召开30日之前,应将会议将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

  (5)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应在股款筹足,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后30日内召开;

  (6)公司合并、分立应在30日内公告3次;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7)基金中期报告为前6个月后的30日内;

  (8)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提示承兑日期为出票后1个月;

  (9)见票即付的汇票提示付款日期为出票后1个月。

  (10)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接到清算通知之日起30天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日60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11)企业对收取费用的项目性质不明确的,财政部门应在接到企业报告后30日内作出应否缴纳的答复,期满不答复的,即视为不同意缴纳。

  (12)企业在规定情形发生后,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

  (13)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4)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15)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16)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1个月股票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上浮一定幅度作为转股价格。

  (17)收购要约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18)持证会计人员调离原单位的,应在离岗日30日内,由所在单位报发证机关备案。

  (19)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公司公司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应做出可否登记的决定,可登记的,应在核准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预计登记的,应在15日内发《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

  (20)公司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有限公司变更股东、股份有限发起人改变姓名,应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1)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之日起30日内审批完毕。

  (2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作出可否登记决定。

  (23)合营企业申请人在收到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工商机关有办理合营企业登记手续。

  (24)企业破产的,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的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申报债权。

  11、45日:

  (1) 中外合作企业设立文件全部交付之日起,审批机关45内日决定批准或不予批准;

  (2)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45日以前将会议要审议的的事项作出公告。

  12、60日:

  (1)出现《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教材P10

  (2)公司解散60日内公告3次;

  (3)上市公司中期报告为前6个月后的2个月内进行;

  (4)收购要约期间为30-60日;

  (5)留置权行使为2个月以上;

  (6)票据公示催告为60日;

  (7)本票付款期不超过2个月。

  (8)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未接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起60天内向债权人申报债权;

  (9)企业债券发行公告的有效期为60天,自发行公告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

  (10)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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