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50 苹果版本:8.7.5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201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中级经济法的数字总结(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10/20 11:56:22 字体: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临近,如何在短时间内掌握考试重难点、高效备考呢?建议考生朋友学习“移动班+考点汇编+模考系统”黄金组合集训(立即报名>> )。中级职称备考不孤单,全国学员在网校论坛与你一起互动学习!以下是网校学员为大家分享的中级会计师知识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3、3个月:

  (1)合资企业中外双方约定分期出资为第一次出资营业执照签发后3个月,且不低于出资额的15%;

  (2)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在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

  (3)合营企业成立批准日期为3个月;

  (4)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批准为90日;

  (5)证交所理事会每季召开一次;

  (6)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债权人接到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或要求提供担保;

  (7)破产条件中,债权人申报为3个月;

  (8)证监会应在3个月核准发行股票,不准发行的,说明理由;

  (9)基金募集期为3个月;(开放式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净销售额超过2亿,该基金方可成立:封闭式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募集的资金超过该基金批准规模的80%的该基金方可成立)

  (10)证券承销期最长为90日;

  (11)公司债券交易3个月内安排上市;

  (12)基金年报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

  (13)基金组合投资3个月公告;

  (14)票据再追索权为3个月。

  (1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告3次);

  (16)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登记;

  (17)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年检制度)

  (18)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期限不超过两年);

  (19)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提交的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应自受理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审批决定。

  14、4个月:

  (1)股份公司年度报告应在年终后4个月内报告

  15、6个月:

  (1)合营企业一次缴清出资的,应在6个月内缴清;

  (2)外方以收购方式出资的,对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一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3)担保合同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6个月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法院受理破产前6个月损害债权人的行为无效;

  (5)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结束6个月后可转股;

  (6)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

  (7)为发行股票出具文书的机构、人员在承销期内至期满后6个月内不准买卖该股票;

  (8)证交所6个月内安排股票上市;

  (9)支票持票人从出票日起6个月不行使请求付款权丧失;票据追索权6个月丧失。

  (10)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发生前述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11)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12)合营企业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应当在合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审批机关应在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作、独资企业与此相同,只改为天数)。

  (13)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

  16、1年:

  (1)外方收购方式出资的,收购资金1年内交清;

  (2)破产终结后1年又发现破产财产的由法院追回;

  (3)A新股发行应与迁移次隔1年以上;

  (4)公司债券要上市其期限为1年以上;

  (5)下列诉讼时效为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

  (6)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本企业1年工资总额的,不再提取;

  (7)公司增资发行新股,应在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

  (8)《合同法》保全措施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9)《合同法》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的时效为限制: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点击查看原帖>>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