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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证券上市、暂停、终止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2/12 14:21:00 字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证券上市: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交易需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发行则向证监会申请。

股票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债券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封闭式基金 (1)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二、暂停上市(由易所决定):

  重大变化 违法 亏损 记载 资金用途
股票 少于3000万未达25% 暂停 最近3连续亏损 不按规定公开财务状况,或虚假记载
 
债券 暂停 暂停 最近2连续亏损 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未按批准用途使用

  三、终止上市:

  股票:

  1. 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 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报告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 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最后一个年度仍未盈利;

  4. 公司解散或宣告破产。

  证券:

  1.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且经查实后果严重;

  2. 重大情况变化不符合上市条件,在期限内未消除;

  3. 所筹资金未按合理用途使用,在期限内未消除;

  4. 未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经查后果严重

  5. 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6. 其他

  基金:

  1. 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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