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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保险合同的订立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4/20 13:12:53 字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保险合同的订立

  1.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2013年单选题)

  2.格式条款

  (1)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①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②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2)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3.保险合同的形式

  (1)保险单

  保险单是保险人签发的关于保险合同的正式的书面凭证,保险单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凭证。

  (2)保险凭证(“小保单”)

  保险凭证是一种内容简化了的保险单,一般不列明具体的保险条款,只记载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的主要内容,但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于保险凭证未列明的内容,以相应的保险单的记载为准;当保险凭证记载的内容与相应的保险单列明的内容相抵触或者保险凭证另有特约条款时,以“保险凭证”(而非保险单)的记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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