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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4/20 13:10:10 字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和保险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被保险人

  (1)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

  (2)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

  (4)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借记“应付债券——面值、应计利息”科目、“应付利息”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

  2.受益人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受益人的资格一般没有限制,胎儿作为受益人应以活着出生为限,已经死亡的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2)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3.特殊规定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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