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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代理(5.1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5/11 14:38:53 字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日益紧张,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特地整理了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代理

  1.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如被代理人是“无、限人”)和指定代理。

  (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

  (1)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2)表见代理(有权代理)的情形有:①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②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③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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