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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财务管理》知识点:无效民事行为(07.0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7/03 17:41:48 字体:

无效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与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行为有效,如买零食、买文具等);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合同行为效力待定;单方行为无效);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合同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无效,不损害国家利益可变更、可撤销;单方行为无效);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合同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无效,不损害国家利益可变更、可撤销;单方行为无效);

  (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合同行为可变更、可撤销;单方行为无效);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一概无效);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违反强制性规范中的效力性规范无效);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一概无效)。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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