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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经济法主体的资格(1.20)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1/20 08:33:20 字体: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参加者。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经济法主体资格一般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取得 :(1)法定取得。(2)授权取得。

  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客观形态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经济决策主体经济实施主体
国家机关√√
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
公民 √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

根据调整领域宏观调控法主体调控主体全国人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
受控主体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市场规制法主体规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
受制主体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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