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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汇票(1.20)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1/20 08:33:20 字体: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汇票

  (1)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如果背书人不作成记名背书,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禁止背书的记载。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二是部分背书。

  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二是部分背书。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

  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②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③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④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1)绝对应记载事项。

  ①表明“汇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汇票上记载有实际结算金额的,以实际结算金额为汇票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收款人名称。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

  (2)相对应记载事项。

  ①付款日期。

  ②付款地。

  ③出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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