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50 苹果版本:8.7.5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汇票(1.20)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1/20 08:33:20 字体: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汇票

  (1)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如果背书人不作成记名背书,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禁止背书的记载。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二是部分背书。

  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二是部分背书。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

  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②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③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④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1)绝对应记载事项。

  ①表明“汇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汇票上记载有实际结算金额的,以实际结算金额为汇票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收款人名称。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

  (2)相对应记载事项。

  ①付款日期。

  ②付款地。

  ③出票地。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热招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全面开始,网校辅导专家提醒广大考生尽早制定学习计划,同时结合网校考试辅导课程及辅导用书,高效备考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网校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开设了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定制班最新添加移动班不同辅导班次,考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另外,网校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梦想成真辅导书正在火爆预订,现在购买,限时尊享7折优惠(详情>>)!正保会计网校将一如既往,为广大学员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让网校与您共同努力,2016年梦想成真

  梦想成真辅导书预订>> 2016年中级职称辅导课程>> 2016年报名咨询入口>>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