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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仲裁适用范围(1.25)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1/25 13:32:54 字体: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仲裁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不能提请仲裁情形: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不适用于《仲裁法》:

  ①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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