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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1/25 13:50:32 字体: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1)间歇性精神病的民事行为,证明没发病期间实施,认定有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合同行为,效力待定。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提示:受欺诈、受胁迫而为民事行为的效果:

  (1)因欺诈、受胁迫方式签订的合同,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则是可变更,可撤销;

  (2)因欺诈、受胁迫方式签订的合同,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合同行为无效;

  (3)因欺诈、受胁迫方式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则该行为无效。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

  提示: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1)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法律后果:①恢复原状;②赔偿损失(谁错谁赔);③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恶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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