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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民事行为(1.25)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1/25 13:32:54 字体: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变更、可撤销VS无效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
相对无效,被撤销前已生效自始无效 当然无效 绝对无效
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被动干预司法或仲裁机构主动干预
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法律否定自始无效
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无期限限制
一经撤销,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自始无效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的。

  (3)乘人之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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