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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1.2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1/27 10:51:24 字体: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1、保证合同(书面形式)

  2、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则不享有。

  所谓先诉抗辩权(先债务人,后保证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第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第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第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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