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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保证责任(1.2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1/27 10:51:24 字体: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保证责任

  1.保证责任的范围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有约定依照约定,无约定要全保证)

  2.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

  (1)(主债转让,保证转让,范围不变)

  (2)(转让债务要同意,否则不担责)

  (3)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①(减轻,按减轻后担责)——减轻按减轻

  ②(加重,加重部分不担责)——加重不加重

  3.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的保证责任

  (1)有约定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承担责任的顺序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4.其他情形下的保证责任

  5.保证人的追偿权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6.保证责任的免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串通骗保不保证)

  (2) 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欺诈骗保不保证)

  (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债务人欺诈 + 债权人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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