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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抵押物登记(1.2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1/27 10:51:24 字体: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抵押物登记

  1.登记是抵押权的设立条件

  (1)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四项抵押要登记,不登记时不设立)

  (2)以上述财产设定抵押,如果当事人未办理登记,虽然抵押权没有设立,但是抵押合同已经生效。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应用分析

  【试题·单选题】甲向乙借款50万元。约定以甲的A幢房屋抵押给乙。双方为此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在抵押登记时,登记为以甲的B幢房屋抵押给乙,后甲未能按约还款,乙欲行使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行使抵押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

  A.乙只能对甲的A幢房屋行使抵押权

  B.乙只能对甲的B幢房屋行使抵押权

  C.乙可选择对甲的A幢房屋或者B幢房屋行使抵押权

  D.乙不能行使抵押权。因为登记机关记载的抵押物与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物不一致,抵押无效

  【正确答案】B

  2.登记为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1)(三项不登记——登记——可对抗第三人)

  (2)(其他不登记——登记——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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