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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经济法调整范围(2.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2/01 10:38:22 字体: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经济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经济法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对于经济法主体,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

  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国家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通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其中,国家权力机关主要作为经济决策主体出现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国家行政机关,特别是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主要作为经济管理主体出现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性质、职能、任务等,承担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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