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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汇票(02.0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2/01 10:18:31 字体: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否则应承担延迟付款的法律责任。

  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扔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银行汇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无需承兑。而商业汇票则是在指定日期付款的票据,属于期票,需要提示承兑。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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