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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背书记载(02.0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2/01 10:18:31 字体: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权利,但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将汇票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如果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如果将记载“委托收款”字样或“质押字样”的票据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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