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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汇票的背书(03.0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3/07 11:40:22 字体: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汇票的背书

  1、背书是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按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2、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该汇票不得转让。对于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背书的形式

  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4、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

  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票据权利授予他们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如果背书人不作成记名背书,即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禁止背书的记载。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6、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7、背书附有条件的话,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分别背书和部分背书,背书无效。

  8、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合法的方式取得的汇票,如税收,继承等,只要取得票据的人依法举证即可。

  9、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委托收款:在这种情形下,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而未取得票据权利,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

  质押背书:在背书人不履行其债务的怚况下,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并从票据金额中按担保债权的数额优先得到偿还。如果背书人履行了所担保的债务,被背书人必须将票据返还给背书人。

  如果记载质押文句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来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及原背书人的前手的票据责任。

  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法定禁止背书

  由于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汇票不得背书转让,因此,如果背书人将此类汇票以背书方式转让的,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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