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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仲裁(03.1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3/17 08:53:10 字体: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仲裁

  一、仲裁:必须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方不予受理)

  二、行政争议——是官和民的关系,

  三、仲裁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不能提请仲裁情形: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不适用于《仲裁法》:

  ①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四、裁决书生效时间——作出之日

  调解书生效时间——双当当事人签收后

  (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能申请仲裁委员会强制执行,仲裁庭只能调解和裁决,无权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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