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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代理(03.3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3/31 09:59:02 字体: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工作即将截止。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代理

  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

  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

  法律后果被代理人承担

  适用范围

  民事主体之间

  不得代理事项: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无权代理

  表现形式: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实施

  表见代理

  被代理人表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未授权;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代理授权不明

  代理人违反或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相信其代理权

  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措施而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代理关系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期满或代理事务完成;取消或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有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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