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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营改増”试点纳税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12/28 14:26:38 字体: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啦,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六章知识点供大家参考,祝大家学习愉快!  

【知识点】“营改増”试点纳税人及其认定

(一)试点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二)试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2.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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