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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过完了,大家是不是玩嗨了?小编提醒大家,别忘了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的备考哦。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六章的知识点“増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度 ”以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学习愉快!
【知识点】増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度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并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力、燃气。
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以下货物免征增值税: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下列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以下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三)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既不免税也不退税: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但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出口货物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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